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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代表人: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吴碧强,男性,1969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XXXXXX559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住惠州市博罗县杨侨镇东风队85号出租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就吴碧强涉嫌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吴碧强在东源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上作出公开道歉,以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二、吴碧强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共计人民币8330元(大写:捌仟叁佰叁拾元整),该款项吴碧强已于2024年10月16日缴交至东源县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由东源县财政局代管。
本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和解协议由东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媒体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公益诉讼起诉人: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