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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代表人: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邹质彬,男性,1983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519xxxxxx643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广东省东源县黄田镇鹤塘村委会下社小组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就邹质彬涉嫌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邹质彬在东源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上作出公开道歉,以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二、邹质彬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该款项邹质彬已于2024年11月5日缴交至东源县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由东源县财政局代管。
本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和解协议由东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媒体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公益诉讼起诉人: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