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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代表人: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丁善清,男性,1986年10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XXXXXX201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
当事人:张德美,女性,1973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XXXXXX0680,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灯塔镇街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就丁善清、张德美涉嫌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丁善清、张德美在东源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上作出公开道歉,以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二、丁善清、张德美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516.6元(大写:玖仟伍佰壹拾陆元陆角),该款项丁善清、张德美已于2024年12月25日缴交至东源县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由东源县财政局代管。
本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和解协议由东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正义网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公益诉讼起诉人: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