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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机关: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李江海,男,****年**月**日生,出生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身份证530426********1716,彝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现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
事实和理由:
在2022年8月至9月间,李江海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以每小时240元的价格雇请挖机驾驶员杨学胤到峨山县富良棚乡石板村委会波罗黑组山场开垦林地,共计支付工钱6万余元,在此期间,李江海还请新平县修公路的普兴华把修路挖出来的拉土用于填充开垦的林地,支付工钱2万余元。直到2024年6月6日被林业主管部门发现制止,其中0.96亩林地已建盖成仓库,其余都已栽种番茄。2024年6月7日,经玉溪市玉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现场地块林地面积10.64亩。林地中:8.32亩林地类型为灌木林地,林种为薪炭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2.32亩林地类型为乔木林地,其中:2.19亩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0.13亩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森林别为一般公益林。现场原有地貌已发生改变,原有植被已被破坏,经鉴定,此次恢复范围面积为10.64亩,恢复费用共计2085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就李江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由李江海承担生态修复费及鉴定费共计31859.2元,其中生态修复费20859.2元(大写:贰万零捌佰伍拾玖元贰角)付至峨山县富良棚乡人民政府财政账户,用于生态修复;鉴定费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付至峨山县人民检察院账户,付款期限: 年 月 日。
本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和解协议由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正义网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公益诉讼起诉人: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