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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孔练伟,*,*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户籍地东台市*****************。
孔练伟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现当事人自愿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当事人自愿赔偿其非法捕捞行为所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合计人民币4950元,上述款项于协议生效后10日内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
2、当事人自愿承担本案在正义网发布协议公告所需费用400元。
3、若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4、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5、本协议一式三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一份。
公益诉讼机关: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孔练伟
2025年8 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