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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上海矿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砍伐树木一案磋商协议的公告

时间:2025-09-22      新闻来源:正义网



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

磋商人(检察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乐路399

法定代表人:秦明华

磋商人(公益损害人):上海矿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纺路999953

法定代表人:林维丹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上海矿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砍伐青浦区崧秀路399号厂区内树木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已于2025422日立案调查

磋商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和磋商人上海矿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922日在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就上海矿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砍伐树木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赔偿相关事宜进行了磋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公益损害事实

20253月至4月初,上海矿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砍伐崧秀路399号厂区内树木21株,经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比对核实,涉及树木品种:香樟5株,胸径21-25cm 1株、26-30cm 3株、31-35cm 1株;柳树16株,胸径26-30cm 2株、31-35cm 1株、36-40cm 6株、41-45cm 6株、45-50cm 1株。涉及乔木均成活,但已不具有生态价值。

树木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作用,具有保育土壤、固定养分、固碳释氧、净化空气等生态服务功能,随意砍伐树木容易导致水土流失,影响空气中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吸收净化,将影响所在区域的树木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质量,上海矿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随意砍伐树21株,导致树木丧失遮荫、美化环境等生态、景观功能,绿化资源遭到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事责任认定

上海矿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上海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禁止擅自砍伐树木”之规定,未经报批擅自砍伐树木,破坏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上海矿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破坏生态的民事侵权责任。

三、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上海矿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发后已在沪青平公路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上海)金融产业园东南大港旁空地补植树木27株,树木品种为香樟树22株、朴树5株。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委托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及行业领域3名专家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进行评估,专家评估费用人民币6000元。经专家组估算,20257月至2025年年底补种林分的蓄积量将达到原有林分蓄积量的99%,认为完成涉案过度修剪及砍伐树木恢复,本案实际的生态系统服务损害价值量为11500元,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该笔损害金额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上海矿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百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认购碳汇、碳普惠等方式开展替代修复,预估费用12190元。

(二)履行方式及期限

1.上海矿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12190元至相关委托方账户,用于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2.上海矿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6000元至专家指定账户。

四、其他

本磋商协议公益损害修复赔偿义务能够即时履行完毕,协议由双方签名盖章后,依法对磋商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未收到异议的,磋商协议生效。公益损害人上海矿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磋商协议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叁份,检察机关执两份,公益损害人执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签章:

磋商人(检察机关):

磋商人(公益损害人):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