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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赵洋,*,*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当事人:华华,*,*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赵洋、华华等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1、根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23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17号公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当事人自愿赔偿其非法狩猎行为所造成的野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合计人民币1100元,上述款项于协议生效后10日内支付至公益诉讼机关指定账户。
2、当事人自愿承担本案在正义网发布协议公告所需费用400元。
3、若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的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4、本协议经公益诉讼机关、上述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5、本协议一式三份,公益诉讼机关、当事人各执一份。
公益诉讼机关: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赵洋、华华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