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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泰海检民公告〔2025〕8号
本院办理的胥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与当事人协商,当事人胥鹏自愿与本院签订《公益损害赔偿诉前协议》。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现将诉前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1.当事人胥鹏自愿承担侵权赔偿、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2.当事人胥鹏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侵权赔偿款计人民币15700元。(已履行)
3.当事人胥鹏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在省级新闻媒体刊登致歉声明。(已履行)
4.若当事人不履行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本诉前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损害赔偿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联系地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2386852860
特此公告。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