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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
公益诉讼代表人: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陈伟聪,男,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44162519xxxxxx1639,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灯塔镇下围村,现居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灯塔镇下围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就陈伟聪涉嫌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陈伟聪在东源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上作出公开道歉,以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二、陈伟聪已在东源县灯塔镇黄土岭村松树坑山进行复绿。
本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和解协议由东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媒体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公益诉讼起诉人: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