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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格达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格达奇区和福名都小区工程水电承包人王伟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时间:2026-06-30      新闻来源:正义网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人社监理字2026002

王伟(身份证号:230121********1838被行政处理单位/

(案由)加格达奇区和福名都小区工程水电承包人王伟拖欠工人工资。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笔录、还款协议、建筑工程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名册等。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根据(行政处理依据)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自本公告送达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张桂珍6800元、刘伟东4000元、王有贵10000元、陈盈才10200元、张文革7100元、周广峰48000元、薛向君47000元、许志明14000元、赵佳彬100000元、丁允海149620元、任洪生80000元、胡成8000元、仉立国7000元、王爱东7000元、陈永全10000元。合计15人500720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 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起诉。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加格达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630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第二份交当事人。


[责任编辑:李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