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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公益代表方: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腾达路1000号。
委托代理人:施金龙 王利明
公益损害赔偿人:蒋文军,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871011****,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凤凰镇凤凰嘴村,现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长浦村南岸村新建小区16幢5号。联系电话:177********。
公益损害事实描述:2024年11月04日,蒋文军在路桥区峰江街道玉露洋村小树林以禁用工具弹弓非法猎捕珠颈斑鸠、乌鸫等野生鸟类共计5只,后被路桥区公安分局民警查获。经路桥区人民政府划定,路桥全区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经鉴定,上述查获的5只鸟类4只为珠颈斑鸠、1只为乌鸫,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上鸟类总价值为人民币1500元整。公益损害赔偿人蒋文军的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等规定。现经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公益损害赔偿人蒋文军自愿一次性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500元(已支付)。
二、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益代表方:
日期:
公益损害赔偿人(签字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