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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思超等三人妨害药品管理罪一案中,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马思超等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人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金成因其妨害药品管理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两千一百六十元;2、被告袁丁因其妨害药品管理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四千八百元;3、被告马思超因其妨害药品管理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五千四百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被告杨金成于2025年5月10前一次性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两千一百六十元;2、被告袁丁于2025年5月10前一次性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四千八百元;3、被告马思超于2025年5月10前一次性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五千四百元。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312-394646,联系人:田雨欣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路368号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