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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关于吴敏、李炫、邓咸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调解协议公告

时间:2025-04-30      新闻来源: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本院在审理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吴敏、李炫、邓咸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布如下:

一、公益诉讼人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民事公益损害赔偿金30880元;

2、判令三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就非法狩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24年11月15日晚,吴敏、李炫、邓咸三人在崇阳县桂花泉镇三山村使用气枪、热成像仪非法狩猎,其中吴敏开枪猎捕野生动物,李炫使用热成像仪寻找野生动物,并捡拾被击中的野生动物,邓咸负责开车。随后三人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狩猎工具气枪被崇阳县公安局扣押。三人共捕获猎物5只,且所获猎物当场死亡,其中野兔1只、猫头鹰1只、猪獾1只、白色鸟1只、野鸡1只。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鉴定,捕获的野鸡物种为白颈长尾矩,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0000元;白色鸟为白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5000元;猫头鹰为领角号,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5000元。经咸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认定,捕获的野兔系华南兔,价值80元,猪獾价值800元,两者均系湖北省“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用于狩猎的气枪为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中列明的禁用工具。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吴敏、李炫、邓咸非法狩猎,造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亡,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2025年1月20日履行公告程序。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吴敏、李炫、邓咸共同承担民事公益损害赔偿金30880元;

2、被告吴敏、李炫、邓咸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的,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715-3303589

承办单位:崇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李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