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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受理通知书
镇宁检行非诉监〔2025〕1号
本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安顺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贵州塑之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一案的非诉执行活动存在《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决定依职权受理。
特此通知。
2025年4月15日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案件检察人员通知书
镇宁检行非诉监〔2025〕1号
关于“涉企”(法院)安顺市生态环境局与安顺塑之源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一案,本院已于2025年4月15日决定受理。现决定由检察官黄瑜、检察官助理王瀛、书记员邹影负责办理本案。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前提出,并说明理由。
办公电话:0851-36222800;
联系地址:贵州省镇宁自治县环翠新区天星路陆瑞光纪念馆旁。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