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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泰检民公告〔2025〕4号
本院办理柴益生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与当事人协商,当事人柴益生、邓永醒、张健、马子博、陈岳鑫、刘义先、张路路均自愿与本院签订《公益损害诉前协议》。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现将诉前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1、柴益生、邓永醒、张健、马子博、陈岳鑫、刘义先、张路路承诺永久删除存储在网盘、电脑、手机等各类存储端的案涉平台账号信息。
2、柴益生、邓永醒、张健、马子博、陈岳鑫、刘义先、张路路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自愿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并承诺于协定日期之前将侵权赔偿款转至公益账户。柴益生支付侵权赔偿款1110元;邓永醒支付侵权赔偿款1000元;张健支付侵权赔偿款2200元;马子博支付侵权赔偿款3000元;陈岳鑫支付侵权赔偿款1000元;刘义先支付侵权赔偿款10000元;张路路支付侵权赔偿款1000元。
3、柴益生、邓永醒、张健、马子博、陈岳鑫、刘义先、张路路在国家级媒体正义网上刊登致歉声明。费用由柴益生、邓永醒、张健、马子博、陈岳鑫、刘义先、张路路平均承担。
本诉前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联系地址: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23-87656439
特此公告。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