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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米丽莎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职工债权调查协助的公告

时间:2025-09-16      新闻来源:正义网

职工债权调查协助公告

常州市米丽莎食品有限公司全体职工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0日根据申请人秦怡的申请,作出(2024)苏0404破申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常州市米丽莎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2024)苏0404破57号决定书,指定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米丽莎公司管理人,并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2024)苏0404破57号之二决定书,补充指定江苏国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常州市米丽莎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未接管到职工名册及完整的财务账目等相关资料,管理人无法了解到常州市米丽莎食品有限公司的员工信息。鉴于上述情况,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职工配合协助调查,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如职工本人不能提供或者逾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依据现有资料无法查实职工信息的,将无法确认该职工与常州市米丽莎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所造成的损失将由职工个人承担。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一、职工应于20251020日前,填写相关调查材料并提交管理人。如逾期,则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相关材料可以联系管理人领取,也可以自行按照要求准备材料,邮寄至指定地点。

二、应提供的材料明细如下:

1、《职工债权调查表》1份,职工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可另行附页向管理人提交具体说明。

2、《职工债权人信息确认书》1

3、《职工债权证据清单》1份,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劳动合同等证明存在债权关系文件,借款,集资凭证等;(2各类欠费凭证;(3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担保原始材料;(4债权的发生及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权债务重组、抵销、清偿等原始材料;(5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判决正在执行或正在审理中的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6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数额的其他材料。

4、《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情况》,填写该表时,请附相应的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收款记录或其他材料,用于证明上述工资发放情况。

5、职工身份证明材料

职工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签字确认);

职工委托代理人代为填写提交的,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件由受托人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邮寄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关河西路180号恒远大厦20楼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

邮政编码213000

联系人吴小丹、储爱霞

联系电话13685211997、18961194275

常州市米丽莎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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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敬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