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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的公告
本院已审结张某星、秦某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已生效的判决书,应将秦某龙退赔的4130元,依法发还给以下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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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金额(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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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兰鸿 |
510322********7813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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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刘涛 |
530422********1336 |
1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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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古利龙 |
341225********8030 |
600 |
经调查和多方查找,至今无法联系到兰鸿、刘涛、古利龙,或前述人员不愿认领。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望上述相关人员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到本院认领,或者邮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到本院核实后认领。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本院将依法上缴国库。
公告期间: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4月30日
联系电话:0710-8244592
邮寄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梨花大道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新院)
邮政编码:441800
特此公告!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5月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