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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韩建新、张运丽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和解协议的公告

时间:2025-11-04      新闻来源: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泰海检民公告〔2025〕10号

本院办理的韩建新、张运丽等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与当事人协商,当事人韩建新、张运丽自愿与本院签订《公益损害赔偿诉前协议》。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现将诉前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1.当事人韩建新、张运丽自愿赔偿因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造成的生态损害费用。并于协议签订之日将赔偿款计人民币36091.97元转至公益账户。(已履行)

2.若当事人不履行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本诉前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损害赔偿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联系地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2386852860

特此公告。

2025年11月3日


[责任编辑:李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