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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泰海检民公告〔2025〕9号
本院办理的罗宁、黄娥等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与当事人协商,当事人罗宁、黄娥自愿与本院签订《公益损害赔偿诉前协议》。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现将诉前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1.当事人罗宁、黄娥自愿赔偿因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造成的生态损害费用。并于协议签订之日将赔偿款计人民币26014元转至公益账户。(已履行)
2.若当事人不履行上述内容,公益诉讼机关可依法处理。
本诉前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损害赔偿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联系地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2386852860
特此公告。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