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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本院在审理被告单位唐山偶联硅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孟涛污染环境一案中,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被告单位唐山偶联硅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之前对唐山市丰南区柳树瞿阝镇柳树瞿阝东村三区29号宅基地院内地块因受废酸倾倒受到废酸腐蚀严重需进行修复治理完毕,修复治理的土壤方量为427.04m³,李孟涛对修复治理行为予以配合。
二、上述修复完成后,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如经验收合格,即不再要求唐山偶联硅业有限公司、李孟涛赔偿责任;如在上述日期后唐山偶联硅业有限公司、李孟涛未能修复治理完毕或验收不合格,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唐山偶联硅业有限公司、李孟涛支付修复费用人民币256224元。
三、唐山偶联硅业有限公司保留向他人主张修复治理所支出费用的权利。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陈新
联系方式:0315-8736652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国丰大街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