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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泾检民公告〔2025〕6号
本院在办理4.3隆德县山河村失火案中发现,隆德县山河乡山河村小聂沟林地因当事人祭祖引发森林火灾,涉案现场过火面积为43.573亩,乔木林地面积33.087亩,其他林地面积10.486亩,涉案火灾现场火烧迹地林木价值合计215045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954-5612969
特此公告。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