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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新检民公告〔2026〕1号
本案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石浩、孟照龙、孟文龙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从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先后四次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新郑市孟庄镇四处矿土地块内开采矿砂后售卖谋取经济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新郑市郑韩路326号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联系人:霍晓莉、周梦丽
联系电话:0371-62410301
特此公告。
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