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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丰检民公告〔2026〕2号
本院在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聂福林(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7013)于2023年至2026年期间,使用捕猎夹等狩猎工具,在三溪乡军峰村船坑组的“赵家龙”山场狩猎野生动物,共捕得3只野山羊、1只獾猪、4只野兔。
经鉴定,聂福林非法狩猎的动物是小麂、猪獾、华南兔,总价值10120元,均属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其狩猎的工具和方法为禁用工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794——3319103
特此公告。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