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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梅检民公告〔2026〕5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福建省闽清蓝天陶瓷有限公司修改CEMS烟气连续检测系统,造成氨氧化物排放量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的年排放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闽清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联系电话:62069102
特此公告。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