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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东检民公告〔2026〕5号
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刘智伟(公民身份号码:41032519******3119)、尚新芳(公民身份号码:41032519******3014)、武利明(公民身份号码41032519******3072)、刘仁伟(公民身份号码:41032519******3054)、刘江鹏(公民身份号码:41032519******3038)、张会强(公民身份号码:41032519******3098)肖志隆(公民身份号码:41032519******3031)、宋兴飞(公民身份号码:41032519******3036)未建设任何防渗及污染防治设施,私自实施非法炼金作业,使有毒危险废物渗入土壤及地下,造成涉案区域生态环境遭受实质性损害,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415-6276358
特此公告。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