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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春明对其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行为的公开致歉信

时间:2025-04-24      新闻来源:正义网

致歉信

本人仝春明(132522******175219),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销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愿意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我诚恳地向社会公众道歉,承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保证不再发生类似违法犯罪行为。

特此致歉!

致歉人:仝春明

2025年4月24日


[责任编辑:李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