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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歉信
本人谢德胜,公民身份证号码******19760807*****,因法律意识淡薄,在熬煮特效祛湿茶中非法添加了对乙酰氨基酚药物并对外向公众售卖,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已思过整改,在此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承诺今后一定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今后绝不再犯。
特此致歉!
致歉人:谢德胜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