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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4-04-29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阮涛

本院受理原告林超群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直接或留置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22民初13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一、被告林永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超群工程款10045.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驳回原告林超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告林永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