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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锋、李翔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安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连广、邓锋、罗小建、袁蒙、孙磊、刘家业、茹金红、王修业、左灯民、张红旗、吴锋、李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602民初1345号之一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连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亳州市安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2398元;二、被告罗小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亳州市安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2993.51元;三、被告孙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亳州市安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2130.66元;四、被告刘家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亳州市安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2674.42元;五、被告左灯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亳州市安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1910.3元;六、被告吴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亳州市安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2398元;七、被告李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亳州市安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1902.91元;八、驳回原告亳州市安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元,由被告李连广负担39元,由被告罗小建负担48元,由被告孙磊负担34元,由被告刘家业负担43元,由被告左灯民负担31元,由被告吴锋负担39元,由被告李翔负担30元,由原告亳州市安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