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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袁明君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与被告袁明君、亳州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602民初16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袁明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借款本金117867元,利息3718.25元,合计121585.25元;自2024年12月24日起的逾期利息按贷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袁明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律师费2000元;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有权对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杜仲路南侧、科技路东侧亿嘉·尚城名都10号楼1001的房产[皖2021谯城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170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1元,由被告袁明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