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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谭继勇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西路支行与被告谭继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谭继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西路支行借款本金1398798.51元、利息68382.53元,并自2024年7月5日起以借款本金 1398798.51元为基数,按照《个人二手房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西路支行对抵押物(位于滨湖区天山路与紫云路交口滨湖世纪城徽杰苑12幢101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西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13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