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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徽华夏同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邓莹莹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185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原告邓莹莹与被告安徽华夏同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4年11月11日解除;二、被告安徽华夏同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邓莹莹租金30000元及违约金(计算标准:以一季度租金1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3年11月13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邓莹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88元公告费以票据为准,均由被告安徽华夏同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