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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罗禹嘉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禹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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