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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徽一派贸易有限公司、郑振
原告周凤云诉被告安徽一派贸易有限公司、郑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一派贸易有限公司、郑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凤云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周凤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447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徽一派贸易有限公司、郑振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203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