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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叶润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蒋福珍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川0623民初5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润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蒋福珍给付货款1033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1033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元,由被告叶润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发出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