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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5-03-28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定远县盛达交通工程设施有限公司、王立胜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宝畅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定远县盛达交通工程设施有限公司、王立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定远县盛达交通工程设施有限公司、王立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合肥宝畅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8880元、律师费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664元。案件受理费839元,公告送达费520元,合计1359元,由定远县盛达交通工程设施有限公司、王立胜负担。本院作出(2024)皖0103民初13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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