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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牛性龙、高勇、王伟鸣、陆斌
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牛性龙、高勇、陈成、王伟鸣、陆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牛性龙、高勇、陈成、王伟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各项费用9555094.5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9555094.59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5日起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陆斌对牛性龙、高勇在本案中负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197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