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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涛涛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九州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涛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 9819 号交纳诉讼费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摘要:被告王涛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六安市九州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的交通罚款 4000 元、北斗费600元、委托管理费1000元,合计 5600 元;被告王涛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六安市九州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滞纳金;驳回原告六安市九州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 280 元,由被告王涛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来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