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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5-04-29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刘学民、孙淑芹、刘宏海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玲与被告刘学民、孙淑芹、刘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学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国玲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刘学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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