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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晶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新乐诉被告李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8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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