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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5-07-08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郭丽华、杨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冬侠与被告郭丽华、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郭丽华、杨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冬侠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冬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郭丽华、杨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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