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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曹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裕安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单(案件受理费7170元,由被告曹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单,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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