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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冯兰凤
本院对原告安徽颍都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兰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201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冯兰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颍都酿酒有限公司货款21829.2元及利息4207.67元。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冯兰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