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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6-03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王金军

本院受理原告何棉杰与被告王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王金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何棉杰借款本金24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2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至本清时止);二、驳回何棉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由王金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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