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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祥增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祥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摘要:被告杨祥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止至2025年7月17日的利息(含罚息)4890.08元,共计104890.08元,后续利息、罚息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7月18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清息止。(开户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六安裕龙支行账号131402052930004916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800元,由被告杨祥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