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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时间:2026-06-03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安徽耀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吴广伦诉被告杨勇成、安徽耀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百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星禹置业有限公司、周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4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杨勇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广伦工程款 15426249.24元及利息(以15426249.24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广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880元,由原告吴广伦负担18653元,被告杨勇成负担11122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杨勇成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请使用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搜索“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进入“公共支付”模块,输入以下缴款码进行缴费。该案件杨勇成受理费缴款识别码为:34150026090837047572。】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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