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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阜阳市兴国农副产品购销部、赵兴良
本院受理原告赵兴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23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阜阳市兴国农副产品购销部、赵兴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兴礼借款本金16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6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兴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0元,公告费(凭票据结算)由被告阜阳市兴国农副产品购销部、赵兴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