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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苏期伟
本院受理陈辉友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