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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强国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黔2725民初48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3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