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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春伦
本院受理原告廖家杰与被告刘春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8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定于2025年5月13日15时在本院猴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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